《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是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之一,在办理受贿犯罪案件过程中证据收集应当符合什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由于法律条文的抽象性和实务工作的复杂性,办案人员对证据的收集往往存在疏漏,为规范办案,依法办案,全面收集与犯罪有关的各种证据,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来列明受贿罪从3个方面需要收集的具体证据。
一、犯罪主体方面证据
主要围绕证明被调查人符合《刑法》第385条、第93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进行收集。
身份及任职证明:
(1)身份证、户口本等个人信息材料;
(2)任命文件、劳动合同、职位说明书等证明被调查人职务的文件;
(3)单位出具的岗位职责说明及职权范围材料。
单位性质证明:
(1)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国有资本证明(如属国有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3)单位章程、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
职权行使证据:
(1)与被调查人职务相关的签批文件、会议纪要、工作流程记录;
(2)涉及公共事务的经办材料(如项目审批、资金拨付文件);
(3)临时性公务委托书或授权文件(如适用)。
证人证言:
(1)单位负责人、同事关于被调查人职务范围及实际职权的陈述;
(2)下属或服务对象关于被调查人行使职权的证言。
辅助证明材料:
(1)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绩效考核表等反映职务性质的财务材料;
(2)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通讯记录、出差审批单等。
二、主观方面证据
主要围绕证明被调查人意图利用手中职权进行权钱交易的主观故意进行收集。
被调查人供述:
(1)受贿的动机、目的,是否具有利用手中职权收敛钱财的意图和行为
(2)是否明知受贿数额,如何知悉的;
(3)是否明知行贿人进行权钱交易的意图。
行贿人证言:
(1)行贿的动机、目的;
(2)有无事先明示或者暗示被调查人进行权钱交易。
三、客观方面证据
主要围绕证明被调查人利用职务便利,承诺、实施或者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进行收集。
(一)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方面
被调查人供述:
(1)与行贿人之间是否具有领导、管理、协作、制约等关系及交往情况;
(2)对请托事项的态度及答复,是承诺办理,还是已着手办理,或者是已办理完毕;
(3)请托事项与被调查人职权有何关联,是否在其职权范围之内;
(4)办理请托事项的具体过程,有无其他经办人、知情人;
(5)为请托人谋取了何种利益,是否正当。
行贿人证言:
(1)与被调查人之间是否具有领导、管理、协作、制约等关系及交往情况;
(2)提出请托事项的具体内容和过程,被调查人的态度和答复;
(3)请托事项与被调查人职权有何关联;
(4)请托事项办理的具体过程和结果如何,有无其他经办人、知情人;
(5)获取了何种利益,是否正当。
证人证言:
(1)是否了解、认识或者接触过行贿人;
(2)请托事项的具体内容;
(3)经办请托事项的原因,以及被调查人安排、指使、授意的过程;
(4)经办请托事项的具体过程;
(5)请托事项办理结果,行贿人获取了何种利益,是否正当。
书证:
(1)单位出具的被调查人或者行贿人任职情况及工作职责说明;
(2)关于临时性工作分工的会议纪要、记录、通知等;
(3)证明被调查人办理请托事项的相关资料;
(4)证明请托人获取利益的相关资料。
(二)收受财物行为方面
被调查人供述:
(1)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场景、次数、方式、言行,财物种类、特征、存放、去向;
(2)有无其他人在场,是本人接收还是他人代为接收,是事前接收还是事后接收;
(3)财物有无退还或者上交,以及原因和过程。
行贿人证言:
(1)给予被调查人财物的时间、地点、场景、次数、方式、言行,财物种类、特征;
(2)有无其他人在场,是给予被调查人还是指定的其他人,是否接收;
(3)财物准备、提取及流转过程;
(4)被调查人是否将财物退还,以及原因和过程。
证人证言:
(1)根据行贿人要求准备、提取、流转财物的过程,以及账目处理情况;
(2)根据被调查人要求接收、流转、保管、处置财物的过程;
(3)被调查人与行贿人认识、交往,以及办理请托事项、收受财物的有关情况。
物证:
(1)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及相关照片;
(2)用赃款购买的物品及相关照片。
书证:
(1)记载有行受贿内容的流水账、日记、信件、便条等;
(2)证明行贿钱款或银行卡来源的单位提现记录、记账凭证、借条、分红明细,银行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明细、业务凭证等;
(3)证明行贿物品来源的购物发票、销售小票及支付凭证等;
(4)证明所收财物去向的凭证、票据;
(5)行受贿发生时间区间的外币汇率;
(6)被调查人与行贿人的相关出行住宿记录及凭证。
其他证据:
(1)涉案贵重物品真伪、材质及价格的鉴定意见;
(2)向被调查人送达的鉴定意见告知书;
(3)依法提取的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